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和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按照供用气合同提供服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对供用气合同条款内容进行规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