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燃气销售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销售价格应急调整机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经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城镇及农村燃气工程安装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合规收取,不得有变化名目收取费用、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