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供应燃气气源的企业应当确保气源符合国家标准,并向取得相关许可的燃气企业提供燃气质量检测报告。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充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质量进行监测,确保所供应燃气的成分、压力、加臭量和热值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和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