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依法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确定新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企业应当通过参与燃气特许经营公开招标投标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
尚未实行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特许经营评估论证,经评估符合特许经营条件的,依法依规实行特许经营。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建立特许经营运营评价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