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燃气经营、燃气充装、燃气运输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跨市(州)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燃气气瓶充装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气瓶充装许可。

从事燃气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从事燃气经营、充装、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