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河段、湖泊、水库、水渠、池塘、人工湖、涉水性经营场所等水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危险水域巡查、安全隐患整改等预防溺水工作制度,明确预防溺水责任人、巡查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做好日常维护和物品补充。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回填,尚未回填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