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妇女离婚后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申请建房用地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安排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