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妇女离婚后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申请建房用地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安排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