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地铁、公交、车站、机场、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对性骚扰等侵犯妇女权益行为的防范和干预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协助相关案件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