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探索建立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机制,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营商环境评价中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不得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评价或者发布评价结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