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推动改革探索、创新应用和经验推广。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