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推动改革探索、创新应用和经验推广。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