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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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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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