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法违规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