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的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央驻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