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