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