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要素环境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