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推进跨部门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提升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业务模式,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利率定价管理,合理确定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金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降低经营主体获取金融服务综合成本。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