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科学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实行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机制,优化对用地规划、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和服务。

鼓励结合土地的主导用途、产业政策、项目特点等因素,通过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满足经营主体差异化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