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订立的各类合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