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与经营主体代表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经营主体困难和诉求,依法帮助经营主体解决困难,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