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招商引资政策,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并执行,禁止违法违规给予财政、税费、用地等政策优惠行为,禁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脱离实际给予过高承诺等恶性竞争行为,不得突破资源环境制度和政策规定。招商引资成果应当依法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服务保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协同推进重点项目落地,及时解决项目招商引资、落地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