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经营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