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监督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将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执法人员和被监督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监督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执法人员对涉及被监督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