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工程质量复测,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