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实施监督,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监督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监督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