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公路工程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交,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