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