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不得对公路工程进行肢解发包、转包、转让、违法分包;不得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从业单位违反公路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