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障碍,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附属设施;
(二)设置加水站、加油站、停车场、洗车场、修车厂和广告牌等设施;
(三)收费、非法设卡;
(四)擅自砍伐沿线绿化树木;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
(六)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范围内挖砂、采矿、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和其他危害公路安全的活动;
(七)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八)将村道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九)其他侵占、破坏、损坏村道,危及村道安全的行为。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村道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五项限制,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相关补偿费用应当用于村道的恢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