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涉及村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相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燃气、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及其用地或者使村道改线;

(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村道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七)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前款规定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