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和超过农村牧区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牧区公路上行驶。

建设工程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荷载,减少对农村牧区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在工程施工前与通行路段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修复、补偿等协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