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农村牧区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