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实行路长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总路长。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县道路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道路长。嘎查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村道路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