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村牧区公路应当按照规定命名和编号。

县道和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