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标志、标线、候车亭、管理养护站等附属设施,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县道、乡道和通客运的村道,应当逐步完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