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标志、标线、候车亭、管理养护站等附属设施,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县道、乡道和通客运的村道,应当逐步完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