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