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节水的良好风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