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水行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