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和以水定绿,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城市、产业结构与规模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