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发展节水林草,科学选择植被恢复模式,优先选用节水耐旱型乡土树种草种,合理配置林草植被类型和密度,加强林草节水灌溉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