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发展节水林草,科学选择植被恢复模式,优先选用节水耐旱型乡土树种草种,合理配置林草植被类型和密度,加强林草节水灌溉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