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三十条有效机关、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公路服务区等公共机构和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配备完善的取用水计量设施,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设置节水宣传标识、标语,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逐步安装非常规水回收利用设施,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公共机构和场所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等水资源浪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