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涵闸、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精细化管理平台和漏损管控体系,采取措施减少漏损。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