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城乡居民家庭节水,鼓励和引导家庭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回收利用净水器尾水等非饮用水,倡导一水多用、重复利用等节水生活方式。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牧区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