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将节水工作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