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将节水工作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