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指导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节水技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