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