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