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用水定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