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用水定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