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使用集中供水工程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