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鼓励和支持公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维护公共场所卫生,践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水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