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